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來函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維護教職員生健康權益,請學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來函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維護教職員生健康權益,請學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函
受文者:國立中山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衛社字第11437143900號
主旨: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維護教職員生健康權益,請貴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二、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請貴校務必加強環境巡查,確保校園內無吸菸行為人、亦無與吸菸有關器物(如菸灰缸或放有菸蒂的紙杯、免洗碗等)及菸蒂出現,隨時檢視所屬校地各出入口是否均妥善張貼禁菸標誌,並確認無菸通學步道告示牌是否完整且清楚,以維護良好之無菸環境。
四、倘發現禁菸標誌有缺漏、損壞或設置不明之情形,可至本局或各轄區衛生所索取禁菸標誌並儘速改善以免違規受罰。
受文者:國立中山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衛社字第11437143900號
主旨:為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維護教職員生健康權益,請貴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二、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請貴校務必加強環境巡查,確保校園內無吸菸行為人、亦無與吸菸有關器物(如菸灰缸或放有菸蒂的紙杯、免洗碗等)及菸蒂出現,隨時檢視所屬校地各出入口是否均妥善張貼禁菸標誌,並確認無菸通學步道告示牌是否完整且清楚,以維護良好之無菸環境。
四、倘發現禁菸標誌有缺漏、損壞或設置不明之情形,可至本局或各轄區衛生所索取禁菸標誌並儘速改善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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