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菸害防制公告】本校全面禁菸!
【中山大學菸害防制公告】本校全面禁菸!
【中山大學菸害防制公告】本校全面禁菸!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本校並依教育部112年2月21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59號函辦理菸害防制工作。
一、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涉及學校之重點擇要如下:
(一)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入口應設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吸菸有關器物(如熄菸筒、菸灰缸…等)。
(二)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
(三)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等。
三、本校菸害防制工作各單位之權責與分工,依各場所負責管理事項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
1.諮商與健康促進組(健康中心):
(1)負責全校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包含未滿 20 歲之戒菸教育)和宣 導。
(2)協助戒菸諮詢輔導及轉介相關醫療院所。
(3)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2.諮商與健康促進組(諮商中心):協助戒菸者之心理輔導及壓力調 適。
3.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4.宿舍服務組:
(1)協助宿舍區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住宿學生禁菸行為之規勸與制止,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依「國 立中山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處理。
(二)總務處:
1.督導所屬營業單位配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2.校園內禁止販售菸品且不得張貼菸品相關廣告,餐廳全面禁菸。
3.負責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之菸害防制教育宣導,與廠商簽 訂契約時,增訂禁止於校園內吸菸等條款及罰則。
4.校外人士違反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得勸離學 校。
5.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三)人事室:教職員工違反校園禁菸規定之處理。
(四)國際事務處:協助外國籍學生菸害防制教育與校園禁菸規定宣導。
(五)教務處、各教學單位:將校園禁菸、菸品危害與戒菸等議題,融入教學活動中。
(六)學生會、學生社團:行政督導單位應督導及協助學生會、學生社團辦 理宣導及推動菸害防制相關工作。
(七)各行政、教學單位: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3.督導校內委外廠商、施工人員、場地租用者簽約時,增訂禁止於校 園內吸菸之條款及罰則。
4.依清潔區域劃分,場地管理單位應不定時巡視所屬場館,如有發現 吸菸者應予以勸阻,若勸阻無效,得逕向高雄巿衛生局舉報。
四、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10,000元罰鍰,菸害諮詢專線0800-531-531。
五、學生違規時並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本校並依教育部112年2月21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59號函辦理菸害防制工作。
一、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涉及學校之重點擇要如下:
(一)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入口應設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吸菸有關器物(如熄菸筒、菸灰缸…等)。
(二)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
(三)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等。
三、本校菸害防制工作各單位之權責與分工,依各場所負責管理事項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
1.諮商與健康促進組(健康中心):
(1)負責全校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包含未滿 20 歲之戒菸教育)和宣 導。
(2)協助戒菸諮詢輔導及轉介相關醫療院所。
(3)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2.諮商與健康促進組(諮商中心):協助戒菸者之心理輔導及壓力調 適。
3.校園生活與職涯發展組: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4.宿舍服務組:
(1)協助宿舍區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住宿學生禁菸行為之規勸與制止,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依「國 立中山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處理。
(二)總務處:
1.督導所屬營業單位配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2.校園內禁止販售菸品且不得張貼菸品相關廣告,餐廳全面禁菸。
3.負責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之菸害防制教育宣導,與廠商簽 訂契約時,增訂禁止於校園內吸菸等條款及罰則。
4.校外人士違反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得勸離學 校。
5.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三)人事室:教職員工違反校園禁菸規定之處理。
(四)國際事務處:協助外國籍學生菸害防制教育與校園禁菸規定宣導。
(五)教務處、各教學單位:將校園禁菸、菸品危害與戒菸等議題,融入教學活動中。
(六)學生會、學生社團:行政督導單位應督導及協助學生會、學生社團辦 理宣導及推動菸害防制相關工作。
(七)各行政、教學單位:
1.協助菸害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及相關宣導事宜。
2.協助配合衛生機關稽查校內菸害防制工作。
3.督導校內委外廠商、施工人員、場地租用者簽約時,增訂禁止於校 園內吸菸之條款及罰則。
4.依清潔區域劃分,場地管理單位應不定時巡視所屬場館,如有發現 吸菸者應予以勸阻,若勸阻無效,得逕向高雄巿衛生局舉報。
四、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10,000元罰鍰,菸害諮詢專線0800-531-531。
五、學生違規時並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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